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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动:协鑫集成: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06-30 17:08:12来源: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3-074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6 月 30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6 月 3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6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6 月 3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933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4 人,代表

股份数为 1,568,325,9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80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2 人,代表股份

理人 1 人,代表股份 153,153,84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6179%;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51 人,代表股份 241,404,97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1264%。

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807,257,765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99.8633%;反对 2,401,700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

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1327%;弃权 71,500 股,占所

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04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2,085,62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32%;反对 2,401,7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87%;弃权 71,5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1%。

控股股东协鑫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营口其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协

鑫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1,000,719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99.0982%;反对 2,426,200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

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6149%;弃权 1,131,901 股,占所

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2869%。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1,000,719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82%;反对 2,426,2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49%;弃权 1,131,9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6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解宇律师、杨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上述

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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